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執(zhí)法事項目錄清單公示
索引號 | 6207250064/2024-00008 | 發(fā)文字號 | |
關鍵詞 | 發(fā)布機構 | 中共山丹縣委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部 | |
公開形式 | 公開目錄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10:52:00 | 是否有效 | 是 |
附件 | |||||||||||
行政執(zhí)法事項目錄清單 | |||||||||||
序號 | 執(zhí)法事 項名稱 | 執(zhí)法事 項類型 | 執(zhí)法部門 | 執(zhí)法領域 | 實施層級 | 執(zhí)法依據(jù)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部門規(guī)章 | 政府規(guī)章 | |||||||
1 | 對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各類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賓館、飯店、招待所、機關清真餐廳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山丹縣民族宗教 事務局 | 民族領域 | 縣級 |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在地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各類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賓館、飯店、招待所、機關清真餐廳進行檢查。 | |||||
2 | 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山丹縣民族宗教 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nèi)部管理,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指導。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
3 | 對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賓館、飯店、招待所、機關清真餐廳等對在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違規(guī)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民族領域 | 縣級 | ??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jīng)處罰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清真食品標志牌;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專門從事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企業(yè)或單位,除具備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企業(yè)或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監(jiān)督人必須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二)從業(yè)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三)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場地、設備、倉儲必須保證專用。(四)屠宰、采購、操作等關鍵崗位,必須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shù)民族公民擔任。(五)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點屠宰,并依法接受檢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員須持有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伊斯蘭教協(xié)會等組織出具的資格證明。 ????第六條 清真包裝食品,應當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伊斯蘭教協(xié)會等組織監(jiān)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裝上印制監(jiān)制單位名稱。 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印制標有"清真"字樣的清真食品包裝印刷品時,應當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有效證明。 | |||||
4 | 對清真食品包裝上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shù)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圖案,將清真食品包裝物出售或者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使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民族領域 | 縣級 |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jīng)處罰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清真食品標志牌;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清真食品包裝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shù)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圖案,不得將清真食品包裝物出售或者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使用。 | |||||
5 | 對未取得清真食品標志牌,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民族領域 | 縣級 |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jīng)處罰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清真食品標志牌;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凡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應當在開業(yè)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審查合格后,發(fā)給清真食品標志牌。 ????未取得清真食品標志牌的,不得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清真食品。 | |||||
6 | 對偽造、買賣、轉讓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民族領域 | 縣級 |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jīng)處罰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清真食品標志牌;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清真食品標志牌由省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由市(州、地)、縣(市、區(qū))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 ????清真食品標志牌必須放置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禁止偽造、買賣、轉讓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標志牌。 | |||||
7 | 對未取得清真食品標志牌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場所及產(chǎn)品和包裝上使用、張貼、懸掛帶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樣或圖案的標志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民族領域 | 縣級 | ????《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jīng)處罰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清真食品標志牌;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發(fā)布含有虛假內(nèi)容的清真食品廣告。 ????未取得清真食品標志牌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產(chǎn)、加工、經(jīng)營場所及產(chǎn)品和包裝上使用、張貼、懸掛帶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樣或圖案的標志物。 | |||||
8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yǎng)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五)宗教活動場所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七)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9 |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條 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條??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
10 |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guī)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投資、承包經(jīng)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投資、承包經(jīng)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
11 | 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宗教事務條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撠熑说呢熑?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四)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四)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宗教教職人員未經(jīng)審批擅自跨區(qū)域主持宗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 | ||||
12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條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3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 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
14 |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條??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
15 | 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丹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領域 | 縣級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條??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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